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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政府出资建造项目施工合同办理
3.财务部门应在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签定前期对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阅。财务部门应合作建造单位,安排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审阅合同条款是否实在、完全,并对承包方招标文件进行了解。经过审阅和了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及时予以纠正,不完全的条款要补齐,使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在施行中削减合同纠纷和违约,防止对建造单位形成不必要的丢失。
4.财务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代建制”的推广,加强对代建组织的监督办理力度,并运用“代建制”在合同办理中的优势,彻底消除在政府出资项目建造过程中存在的项目建、管、用不能别离的坏处,对政府出资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认和有用操控。
5.制定相应的弥补条款。各级财务部门应对工程建造过程中将会产生的状况作出充沛预见,制定出一套针对政府出资项目特色的弥补条款,特别对工程造价操控的条款应详尽、清晰,并有利于节省财务建造资金。
6.财务部门应催促施行政府出资办理的建造单位做好向各层次办理者做“合同交底”的作业,把合同职责详细落实到各职责人和合同施行的详细作业中。特别是在工程运用非标准的合同文本或有关人员不熟悉合同文本时,“合同交底”作业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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